歡迎來到向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愛台灣遊戲城”。為保障你的權益,當您註冊或申請“愛台灣遊戲城”帳號並開始使用“愛台灣遊戲城”之服務前,請詳細閱讀本使用合約書之所有內容。提醒您,要先行審閱本合約三日以上,再按下“我同意”鍵。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立合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向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合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合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合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線上遊戲:
在此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經由乙方架設之遊戲伺服器,使甲方得以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遊戲網站:
係指由乙方建製之說明、儲值、公告之網站
3、遊戲管理規則:
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本合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4、儲值:
甲方於同意本合約,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所有實際收取費用以新台幣為單位
5、遊戲歷程:
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6、帳號密碼:
甲方依此登入乙方之遊戲中。
7、外掛程式:
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四條、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合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合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並於扣除贈送點數後,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五條、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請詳閱本服務各遊戲網頁)。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各線上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或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六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2、第七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七條、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服務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本服務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本服務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第八條、合約之生效
 

甲方於合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合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第九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個月,以供甲方查詢。甲方得以書面、網路,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電磁紀錄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三條、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被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之時間
第十四條、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確保遊戲進行之方式及秩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九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抵觸本合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合約上權利。但乙方依本合約第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違反遊戲管則規則之處理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本服務合約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甲方會員帳號,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第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遊戲管理規則或服務合約中明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十九條、合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合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合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合約之通知。

第二十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乙方必要成本40%與贈送予甲方的點數後,應於甲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開始起算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第二十一條、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中所有著作、資料、以及程式,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 其他權利均屬乙方所有。除事先經乙方以書面授權同意,甲方不得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方式之或 為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若因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得向甲方 請求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解金等之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條、個人資料之提供
  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於遊戲網站登錄完整、詳實、真實且為符合身分證明文件之個人資料, 甲方所登錄之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更正並確保正確。
第二十三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註冊或申請帳號後,該組帳號密碼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送達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以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甲方應於註冊本服務帳號時於甲方資訊欄位中輸入正確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乙方依本條電子郵件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